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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上海金融新闻网 时间:2018-06-11

        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都非常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监管举措,部分国家还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当时“一行三会”均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随着我国资管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更是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未来信托公司需要提升信托业务规范性,注重保护投资者信息,完善投诉受理和解决机制,加大信托文化宣传教育力度。
        建立信托关系的基础是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信任,所以信托精神的核心是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忠诚、审慎地运用和管理信托财产。为了促使受托人能够有效履行自身义务,需要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过去这种机制由刚性兑付行使,使得信托产品成为一种类存款产品,完全扭曲了信托关系,但这是信托业发展特定时期的产物,体现了信托公司对于自身声誉的维护。
        日本贷款信托开展之初也是明确保本,从而强化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日本信托业进一步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客户基础。近期发布的资管新规,要求所有资管产品都要打破刚兑,信托公司迫切需要寻找一种监督机制,强化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除了信托法律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则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在外部监管和信托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提升投资者对于信托业的信心,促进信托业稳健发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成为重塑信托业务的重要因素,需要将这一理念融入到信托公司经营发展和业务运营的方方面面,未来信托公司仍需要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一是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当今全球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主题之一,事关金融稳定。信托公司必须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方面来自监管部门持续不断的监管力度,做好此项工作是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有责任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这也是信托公司回归本源的重要体现。信托公司尤其需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评、审计等环节,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使得相关工作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并内化为员工的行为准则。
        二是重视业务行为规范 信托公司必须重视业务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在产品设计阶段,要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明确产品策略和目标客户;在产品销售阶段,要充分向客户披露产品风险信息、收费信息,实现客户风险偏好和产品风险的良好匹配,避免误导和错误销售;在产品运行阶段,及时披露产品管理信息,尤其影响产品兑付等重大信息需要及时披露,充分与投资者沟通;在产品清算阶段,加强审计并充分披露费用支出、投资收益等信息。
        三是重视消费者信息保护 信托公司获取的都是合格投资者,很多都是高净值客户或者家族企业者,对自身隐私信息保护要求较高。近年来,随着业务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信托公司都是通过信息系统管理客户信息,可能面临客户信息被互联网黑客盗取或者内部员工对外贩卖等风险,需要重点加强投资者信息的保护工作,提升信息科技安全性,设定相关操作权限,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四是重视消费者投诉解决 随着投资者的消费意识不断提升,对于产品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打破刚兑的形势下,因产品违约,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的纠纷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诉和意见反馈渠道,设立专人专线或者邮箱,及时解答客户疑问,解决投诉事项,促进纠纷和解,加强意见反馈和投诉事件分析和总结,以完善内部运营管理和提高客户服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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